何为公平
引
景王问政于管氏:“杀一人以利天下,可以吗?”
管氏说:“不可以。”
景王问:“为什么呢?”
管氏说:“杀人的应当是法律,不应肆意剥夺任何无辜之人的生命。”
景王问:“杀了他可以挽救一万个人的性命,也不应该做吗?他无辜,一万个人也无辜。一个人的无辜, 和一万个人的无辜,谁重呢?”
管氏说:“一样重。”
景王笑。
管氏继续说:“杀戮无辜,有害国法。害国法而不知,却以为行的是理所当然的事,臣私下里为国君担忧。”
景王正色道:“那寡人又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呢?”
管氏说:“是谁要害这一万人,就惩治谁。如果是另外一个人,就招募勇士除掉他;如果是一个团体,就令执法机关敲掉它;如果是天灾,便去抗灾;如果是人祸,便去问责;如果是制度,便去改革。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何为公正?这是一个相当难回答的问题,和“我是谁,我从哪来”一样,难以达成共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问,国外杀人犯不用以命偿,关十几年就出来了,甚至里面的生活还比外面好,这是公正吗?少数民族有加分政策,有优生优育政策,这是公正吗?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学经济的同学对倾销这个概念一定不陌生,就是一个生产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某个国家大量销售某种产品,导致被输送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叫做倾销。
那么,公正的问题出现了。对于被倾销国的消费者来说,这几乎是百利而无一害,因为他们能够以低于商品价值的价格拿到商品。对于该国的制造商来说,这就是恶性竞争,在倾销的状况下,消费者完全没有理由购买本国的商品。1968年,欧盟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后面又陆续出现了WTO《反倾销守则》,以及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2004年中国还因为倾销被欧盟制裁了。以法律的形式制止倾销,我问你,这是公正吗?对消费者来说,这就是一部损害自身利益的法律,对制造商来说,这就是救命稻草。
再来看一个例子。2004年,“查理”飓风在席卷美国海岸的同时,也在拷问商人们的良心。在灾害地区,日常用品的价格攀升了十倍以上;受灾群众还没有从失去家园的悲痛中苏醒过来,就被利欲熏心的商人打了耳光。从道德的角度来讲,“企图利用他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是不对的”。愤怒的群众纷纷抗议,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或者在立法或判决中大力惩戒这些商人。可问题是,法律根本就不管道德,因为道德这种东西,会因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出现不同的情况,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家提高商品的价格,所以即使它在我们看来是不道德的,它依旧是合法的。
德国大法学家耶律内克和耶林曾经提出过一个理论,叫作“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是带有强者性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规定每个人都去做一个“好人”(实际上“好人”的定义也模糊不清)。你不能说今天我没有扶老奶奶过马路就触犯了法律,你不能说我今天没有给室友带饭就触犯了法律,你更不能说,我今天没有借给你钱就触犯了法律。
所以,法律是不要求你成为一个好人的。
我们现在再去看飓风案例的结果,抬高价格在道德上一定是被批判的,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而事实上,佛罗里达州还是惩罚了少数几家商家,认为他们违反了反价格欺诈法,用以惩戒过于贪婪的商家并告诫他们的同类。法律不要求你做有道德的事,法律也不禁止你做不道德的事,但法律一定会惩罚过度的不道德,譬如利用别人的痛苦满足过度的贪婪。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的公正是相对的(倾销),法律的公正又是有限的(价格欺诈)。
功利的道德
公正的限度到底是在哪里?一般来说,法律是无法代替公正的,它只能为公正兜底,而真正的公正是超出法律的范围的。
这是一个很著名的道德困境——电车困境。大意就是一辆火车飞驰而来,在前方的岔路口上,左边是500个孩子,右边是50个孩子。现在你可以改变火车的方向,你是想让左边的死还是右边的死?
右边?好,现在我多加一个条件:左边的孩子都比较笨,智商在平均智商以下,右边的孩子都比较聪明,其中还有十个孩子被誉为未来的爱因斯坦。好了,左边还是右边?难以抉择。看起来无解,那这个问题有意义吗?有,那就是你在思考这个问题,在衡量双方价值的时候,你其实就是在思考:何为公正。
一般来说,你可能会从以下三个角度去思考:1.利益。2.自由。3.道德。首先我们来看:利益。在这个困境中,我们可能会思考一个问题:如何使利益最大化。500个孩子和50个孩子,如果每个个体都是同样的,那么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50个孩子的死去会尽可能的减小损失,也就是最大化了利益。可是当我们加上那个限定条件,那么有可能50个孩子的价值远远高于那500个孩子,所以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可能会选择让500个孩子死去。
而这,就是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只要能够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牺牲一部分人的幸福是“可以被接受”的。
那么你承认这一点吗?不承认?
加一个限制:那些被牺牲的人所占有的资源可以分配到你的头上。承认?
加一个限制:你的父母或者你(当然这就有悖论了)被牺牲了。不承认?
两个不同的限制,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关键有两点:你有没有得利,你有没有被牺牲。
功利主义者对社会的损害在于:个体是无法被尊重的。
另:这里的功利主义为哲学概念,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无知之幕
法律和道德是人为了实现公平所指定的规则,但是法律只是公平的底线,人和人对道德的标准不一。怎样才算公平,取决于人处在什么位置。一个人的位置,往往决定了他思考的角度和范围。因此,丈量“公平”在不同的人眼里,标准是不同的。那究竟有没有办法,“设计”一个所有人都觉得公平的世界呢?
康德认为,如果一项规定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或肯定,那么这一项规定就是公正的。这是一个悖论,因为大家很难认定什么样的规定会被所有人认可。这种假象的情况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成为约束。
已故的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1921~2002)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假设有一种叫作“无知之幕”的东西。假设,在我们投胎之前,神给大家一个机会,让我们坐在一起开个会,共同设计即将要去的世界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但是神有一个条件,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会投胎到这个社会的什么阶层、何种家庭。
你可能会投胎到巴菲特家,也可能会投胎到叙利亚的难民家。人们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个残疾,有哪种优缺点……在这个前提下,你设计的每一个制度、规范、福利……全都有可能是你投胎以后将要经历的。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设计这个世界?
既然我们每一个人面前都挡了一块大幕,不知道自己将来会是怎么样的,那么最好的策略就是我们现在就共同约定,无论将来出生以后命运是好是坏,我们都互相帮助,尽量公平地分配我们所得到的财富。既然我们每一个人面前都挡了一块大幕,不知道自己将来会是怎么样的,那么最好的策略就是我们现在就共同约定,无论将来出生以后命运是好是坏,我们都互相帮助,尽量公平地分配我们所得到的财富。
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的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出身环境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前面说的,最让大家感到绝望的,就是输在起跑线上。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比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拥有更多的优势,享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但这些不平等,从罗尔斯的道德观来看,是随机的、不应得的。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只是单纯的运气罢了,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一样。因此,罗尔斯试图利用无知之幕的设计,将这些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证人们投胎后有一个尽量平等的起跑线。
听起来是一个假设,但这却是最令人信服的主张之一。在这种“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人们就很难选择功利主义,因为谁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会被牺牲的那个人,同样就难以做出功利的选择。其次,绝对的自由也不会成为人们的追求,因为你不会知道你自己是否就需要寻求帮助和救助,而一旦不知道,人们就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在这种“无知之幕”的后面,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一个是为所有的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另一个是差异原则,差异原则关乎社会和经济的平等。
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不是说每个人分到的东西都一样多就叫平等,罗尔斯并不支持乌托邦。差异原则之所以被很多人所接受,就是因为差异原则承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不同。例如有些人天资聪颖,能够成为科学家;有些人体魄健壮,能够成为优秀的运动员。除去各种不确定因素(例如机遇),在社会上,天资聪颖的人往往比天资驽钝的人赢得更多赞赏,赚取更多的利益。罗尔斯知道这样的差距是无法避免的,但罗尔斯同样也认为不是所有的差距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只有当这样的差距或不平等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时,才是被允许和接受的。
举例来说,天资聪颖的人发明了可以增加粮食产量的方法,解救了广大底层的农户,这样的人得到奖赏是应当。但如果他只是发明了可以增加毒品产量的方法,他所攫取的利益则是不公正的。同理,一位医生凭借高超的医术获得人民的敬仰和高报酬,若他不是在改善山区人们的医疗水平,反而只是给贵族成员提供整容手术,罗尔斯认为这样的高报酬是没有道德基础的,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差异原则并不是在追求财富的平等分配,而只是追求将所有偶然的因素(例如天资聪颖)最大可能的造福于人类,对这些偶然因素的效果进行再分配。
风险偏好与资源分配
人和人的风险偏好不同。现在你面临一个选择:你有1/3的几率,投胎成为李嘉诚的下一个孙子;还有1/3的几率,成为中国二三线城市普通家庭的普通小孩;最后还有1/3,出生在印度的贫民窟里。
在无知之幕后面,有一个人提议说,为了补贴贫民窟的孩子,李嘉诚这类富豪的后代,不能继承先辈的巨额财产,只能把它们上缴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社会情况合理分配。你会毫不犹豫地投这个提案一票吗?如果这个制度落实,那你投胎到富豪家庭不就亏了吗?
其实很多人和你想的一样。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属于风险厌恶型。要想无知之幕能够被大家接受,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是风险厌恶型的。
但事实上,我们当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是风险偏好型的。他们喜欢冒险,喜欢大起大落的刺激,在投胎之前就有心赌一把大的。就像那些买彩票的人一样,一次赢钱带来的幸福足以弥补他多次亏钱的痛苦。
另外,人的积极性对社会的财富增长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生下来就被告知,多出来的财富会被别人平分,人们就很可能不会积极努力地去争取。咱们五十年代开始做的“全国实验”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社会的饼不会做大,个人财富的增长、社会的发展,也都将是空谈。
话又说回来,罗尔斯所说的赋予社会上较弱的人较大的优惠和照顾来达到平等,到底什么东西应该平等呢?平均分配财富?工作?学习机会?难道这样就公平了吗?
比如,你非常努力地工作,从来不放过学习的机会,最后挣了很多钱。而另一个人A好逸恶劳。结果就是你牺牲了闲暇时光,换来了很多财富;而A放弃了获得财富的机会,享受了很多闲暇的时间。这时候有人说:现在要执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了,让富裕阶层补贴贫困阶层。那么,我们补贴什么东西呢?你的财富是可见的,有形的资源是比较容易补贴的。而A享受到的那些闲暇时间怎么算呢?时间能补贴吗?
所以说,平分资源的结果不会是公平的。
“无知之幕”理论看似很有说服力,但是在我看来并非无懈可击的理论。这也是我认为为什么这只能是一个社会实验,而非可实现的制度。它的主要问题在于——人生而不同。这里的生而不同,并非是生理上的差异,而是指思想上的差异。而思想的差异源于生活环境的差异,而生活环境的差异是无解的。现阶段不可能实现每个人相同的生活环境,退一步说,就算真实现了相同的生活环境,根据人类简史的理论,人生而就是早产儿,大脑未能发育完全,任何一点随机因素都有可能彻底改变一个人的思想(比如身体受伤)。
人生而不同
前面这么多的篇幅,大多只是给你启发,或者是别人的观点。下面我所写的,大抵是我的看法,或者说是我在比较各家所长之后,更加认同的看法。
在我看来,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和发展,最主要的因素应该归功于智人进化出了更大的脑容量,可以拥有更高的智力。过大的脑容量增大了对能量的需求,迫使人类牺牲四肢的能量来发展大脑,而开发的大脑运用工具弥补四肢退化所损失的力量,从而不会被自然选择淘汰,反而从人属乃至动物界脱颖而出。因为保留了巨大的大脑,人类女性由于身体结构的原因,越来越难以生产。如果让人类胎儿发育到差不多可以自理的时候生产,由于人类大脑进化的速度远快于身体其他部位(因为一定程度上这种大脑进化产生高级智能不属于自然选择),导致人类产妇骨盆无法容纳也无法分娩,只能难产。
因此在后续不断地自然选择中,人类勉强在被自然选择淘汰和过高的难产率之间找到了脆弱的平衡,让人类成为早产儿,在发育大脑等核心器官,在保证出生时勉强不死的条件下将四肢等部位在体外培养。自然界很多生物的后代在出生后很短的时间就发育成熟可以自立,而人类的后代必须经过十几年小心的培养,这也是不可逆的由于脑容量扩大带来的影响。来源于生理上的高可塑性,在我看来,是人类一切差异之源。
说了这么多,看似是题外话,实际上我想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避免的,各种意义上。这也是我不认同无知之幕的原因,当然,这里我有点苛责了罗尔斯了。无知之幕是一个思想实验,它是应然,而不是实然。用事实来推测,或者否定价值判断,道德判断都是不合理的。无知之幕不是解释历史上社会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是解释社会规则如何运行到那么一种正义状态的,那些都叫实证分析,然而罗尔斯是规范分析,它只是阐述社会规则应该达到这一水平,也就是说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需要我们进行各种制度设计来维护它;而不是一个初始状态,在这个状态之下社会的运行就是完美的了。
既然从根源上就有差异,那么这个世界可能实现公平吗?很遗憾,我的看法是不可能,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是这样的。理由见上。其实,永远无法实现公平可能并非是坏事,以后有机会再讲吧。
关于公平的实现,这是一个参与门槛很低而研究门槛很高的问题,有太多阿猫阿狗发表了太多的各式各样的看法(也许我也是其中之一)。大多数人提出的公平在我看来都是屁股问题,你屁股坐在那,你的公平就辐射在那。治国之道,吾辈妄论。关于公平,有太多可以说的,碍于篇幅,我就不详谈了。
最后
最后的最后,到了结尾,我还是没能给出答案,什么是公平。我可以胡乱从网上找出一个,但我的内心并没有给出真正的答案。这篇文章给不了答案,只能给你一点启发。这是我20岁时的所思所想,希望在若干年后我可以回来,并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