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统治我?——闲谈政权合法性来源

1.合法性来源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合法性都是一个根本性的,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政治问题。”为什么是我,且只能说我,而不能是你。“是统治者必须要解释清楚的头等大事。统治者掌握着被统治者所没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但他们在人数上相对于广大被统治民众来说却永远处于绝对少数。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中势必有人会提出“为什么他们能统治我们”这样的疑问,而统治者中也会产生“我们为什么能统治他们”这样的疑虑。合法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国家统治的依据问题。[1]

1.1 理想型方法

  在西方世界的早期语境中,合法性(legitimacy)一般是指国家权力的法理基础。但是在今天,合法性则涵盖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各种不同方面,包括法理性的和非法理性的。在合法性理论中,韦伯的贡献很大,这里我参考社科大牛赵鼎新的说明,介绍韦伯提出的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的有效工具——理想型(ideal type)方法。

  理想型方法来自于这样的动机:人天生具有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能力;具有幻觉,常常做错了却认为自己正确;也具有狡辩,明知自己是错的却论证行为的正确;人往往自以为是,并想扩大自己的影响;针对某一个具体目标,人的动机十分驳杂。基于此,由人组成的社会也带有人的驳杂性,各种组织也充斥着不纯粹,比如宗教做大了,想政教合一;军队做大了想经商夺权。因此,对社会的分析也会被这种不纯性和日常概念带偏,引导我们将完全不同的社会机制和逻辑混淆在一起,并将自我偏好大规模地带入了分析和结论。

  这是理想型方法出现了,作为解决的良方。理想型的优点就在于能从不纯的日常概念中提炼出一些更具本质意义的东西,并进行分类。小子才疏学浅,不敢妄谈,因此这里直接搬运赵鼎新教授改进后的理想型分类方法。根据赵的体系,国家能够,也只能从以下三个最为本质的面向来建立统治的合法性:某种被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以及某种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统治者的产生程序。与此相应,我们可以界定三种理想状态的国家合法性类型: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

  •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基于的是一个被大众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是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
  •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源自国家为大众提供公共物的能力,这个国家的统治基于的是绩效合法性。
  •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一套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程序,这个国家的统治就是基于程序合法性。

  当然,虽然是这么分类,但不代表国家合法性来源只能是其一。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不能是单一的,应该是三种类型的混合体。不过这其中肯定有所侧重,这也很大程度上定义了这一国家的性质乃至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模式和政治行为特征。

1.2 人类理性的理想型

  这里再介绍一下韦伯的提出的人类理性的理想型,即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形式 / 理论理性。

  当一个人从某种价值观 / 意识形态出发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价值理性。我们对这种看问题方法和行为方式的正面评价是“有原则”,负面评价是“屁股决定脑袋”。

  当一个人从“会不会赢?”“会不会成功?”“合算不合算?”这样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工具理性。我们对这种看问题和行为方式的正面评价是“思维简单清晰”,负面评价是“功利主义”和“不择手段”。

  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人类分析问题和决策的两个基本出发点。但是,在分析和做决策时我们不得不借助一些逻辑方法,并且我们也离不开一些理论和假设。形式/理论理性就是这一类能增进我们分析能力的理性形式。价值理性背后是精神追求,工具理性背后是世俗追求,但是形式 /理论理性所追求的只是形式,即不管一个论证有没有道理,这论证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规范。形式 / 理论理性因此也可以统称为形式理性。

  以下社会机制的存在,决定了国家合法性来源与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模式之间的关联:

  1. 绩效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2. 程序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3. 意识形态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就是通过激发形式不同的社会理性来塑造大众的政治认知模式和行为特征的。

2. 意识形态合法性

  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的背后都有着一种清晰的计算方式,而价值理性的基础则是对某种意识形态的认同和爱戴。相对于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更能塑造和激发民众的情感。因此,任何国家在建构核心价值观(或者主流意识形态)方面都会下很大努力,但成功与否并不能控制。

  按照赵的说法,意识形态的成功构建需要符合以下四点:

  1. 核心价值观都是一个的具有总纲性质的“主义”:这里说的主义,是指实现一定目标而采取的特定方式,换言之是一套方法论,而不是三从四德的那种道德约定。道德约定是从具有”主义“性质的哲学延伸出来的,而后者才有可能成为核心价值观。
  2. 核心价值观需要逻辑自洽:也就是说所构建的核心价值观不能有逻辑矛盾,起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经得住大儒的辩经。正所谓,面面俱到就是全不俱到。如果核心价值观说的范围太广,那么很容易被抓出逻辑漏洞,从而很难自洽。比如,如果一个国家想要提倡把社会等级和秩序视为合理的儒学,那么这国家就很难把追求平等和强调社会冲突的马克思主义也作为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这也揭示了成功的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特点:片面。
  3. 核心价值观尽量贴合人性:这一点很好理解,顺应人的本性可以大幅降低推广核心价值观的难度。比如宗教贴近了人怕死和喜欢放大自己生命意义的本性,而自由主义则贴近了人自利和工具理性的本性,因此收获了大批信徒。当然,随着时代变化,人性也在变化,需要随时根据社会的现实调整。
  4. 核心价值观必须有不可证伪性:这里的不可证伪有两层意思。其一,该意识形态所承诺的东西不能太具体。比如,作为核心价值观来说,宗教就要比共产主义来说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共产主义承诺的东西太具体太容易被证伪,而宗教承诺的“来世”和“天堂”永远不会被证伪。仅就这点来说,伊朗革命政权的可持续性也许会超过共产主义革命政权的可持续性。其二,是核心价值观和政体形式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比如,作为一个保守的伊斯兰教政权,伊朗是不可能把平等、特别是性别平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的。还比如,一个国家不能既高举“民主”“自由”“法制”,但同时又保留着一个很强的威权传统。这对核心价值观的严肃性会有很大的损害。

2.1 当意识形态合法性过高时

  有趣的事实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很强或者是很弱的国度,都是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很容易被情感所支配的国度。当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高达一定程度后,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这样的情感语言作为正确论证。但是当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有严重缺失时,这个国家的民众连“外国的月亮比本国的圆”这样的论证都会相信。在旁观者看来,在严重受到意识形态掣肘的国度里,人往往是罔顾事实、不讲逻辑、只讲政治正确的。

  前面我们说了,意识形态合法性与价值理性挂钩,那么当意识形态合法性过高时,价值理性的价值观将会成为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成为大众看问题的出发点。价值理性的特点,通俗来说就是”凡事先看立场,对错依据原则”。这种价值观延伸出了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以及“政治永远是正确的,然后再讨论科学怎样才能符合政治正确”。当这种思想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时候,将会发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从而很容易引发灾难。

  在具有很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中,大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会呈现以下一些特色(并且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越强,以下特色就越浓烈):社会精英会心甘情愿并且带着激情来制造与主流价值观相一致的舆论;民众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坚信不疑且为之鼓舞;社会精英和大众都会追求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会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主动对他人的政治不正确行为进行抨击、甚至会主动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

  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信任极高,但是对价值观不认同的民众却不得不在政治正确的压力和由之带来的各种利益下作出伪装。政治正确的压力达到一定高度后,道德高调就会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社会走向专制。这类现象发生在威权国家中会被称之为“专政”,发生在民主国家中则被称为“多数暴政”。这一点非常符合“光之国”朝鲜、“文革”期间的中国,也包括一些意识形态很强的西方国家。

2.2 当意识形态合法性过低时

  当一个国家所提倡的意识形态不能成为被广为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时,这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就有所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行为以及民众的政治行为就会呈现出以下特色(并且随着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缺失加大,这些特色不断增强):一旦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产生严重缺失,反体制意识形态就会占据道德高地。

  为了不使反体制意识形态坐大,国家就势必对社会舆论设限。比如,为了制造社会共识,国家会对媒体从业人员有所要求,但是媒体从业人员却会对这些要求产生抵触。当然,国家可以通过金钱来收买一部分媒体从业人员,面对伴随国家权力的各种利益诱惑有些媒体从业人员也会主动向国家靠拢,媒体从业人员中也总会有一些人能认同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但是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也会无济于事,因为在意识形态合法性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这些向国家靠拢的人士会被多数人所不齿。

  同样重要的是,虽然金钱和利益能收买一些人心,但是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一流人才就会不屑于制造共识,而愿意参与制造共识的人往往是一些素质不高的机会主义者。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新闻往往既缺乏专业主义,也不会为民众喜闻乐见。这些新闻与其说是给民众看的,还不如说是为了哄统治者玩的。

  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精英和民众都不会在乎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不会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不会对他人的政治不正确行为进行抨击。他们会对那些主动帮助或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的行为表示不齿。由于缺乏政治信任,主流新闻媒体往往不能建构社会舆论,但是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却能盛行。

  意识形态,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一个群体的共识,也意味着约束。意识形态合法性过低,说明社会缺乏共识,也表明在认知上缺少约束,也意味着自由。这也是西方国家常说自己多么自由,但是国家中民众也会感到处处是“限制”的原因——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太低了。这种”自由“与自由主义精神无关,因为没有核心价值观带来的政治正确压力,除了在面对国家暴力时有人会免不了缄口外,他们想讲什么就讲什么。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缺失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治不正确的“大嘴”在社会上不但很多,而且他们还占有着话语权和道德高地以及获得与之相应的各种经济利益。

2.3 意识形态特例——魅力合法性

  超人政治(即依靠个人魅力)是意识形态合法性中的一个特例,它的运行不依赖于某些哲学延伸而来的方法论,而是依赖于某些特定人物(领袖,先知)的思想和观念。尽管这些具有极强的人格魅力的领袖是可以总结出一套方法论的,但是这些方法论的关键在于是领袖的方法,而不是方法本身。因此,魅力合法性赋予领袖以超人的能力并把领袖看作正确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化身,这就给了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一个很强的“宗教”性:社会精英努力造神,大众热忱膜拜,对领袖的任何质疑都不会被容忍。

  赵认为魅力型领袖的优势在于破坏旧制度而不是领导一个政权。面对旧制度,魅力型领袖往往有一呼百应、摧枯拉朽之力。但在领导新政权时,过高的个人魅力反而是一种负担,面临巨大困境。这种超人政治具有宗教特性,超人本人就像典籍里的先知,是不可能也是不能够出错的,这意味着具有极小的容错空间和低纠错特性。现实中的国家治理很复杂,一个人的能力终究是有限的,魅力型领袖决策的个人性和任意性势必会影响决策质量,也肯定会犯错。一旦决策有误,其负面后果必然会有损领袖魅力,在很多体制里犯错不算什么,但这种超人政治会无限放大这种错误。如果魅力型领袖继续一意孤行,只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灾害,加剧权力斗争和社会冲突,进一步损害领袖魅力。历史上类似事情反复发生,但是最为典型的则是当代中国在文革中的经历。

  同样,超人只能让自己是超人,面对自己领导下的国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自己领导下的官僚机器的巨大惯习,他必然会感到越来越无能为力。但是当他运用自己的魅力型权力来打破官僚机器的常规以图改变局面时,潘多拉的魔盒就此开启。一刀切,捧杀,多数暴政,矫枉过正,这些纷至沓来,从而引发担负着处理日常性事务的科层官员的自觉和不自觉的抵制,由此引来的斗争却给一批想依附魅力型领袖往上爬的政客提供了舞台,从而加剧了权力斗争,国家因此陷入混乱。

  因此,这种超人政治属于饮鸩止渴,上去容易下来难,不是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构建的长久之策。

2.4 阿片类药物——民族主义合法性

  意识形态合法性构建中还有这样一个大杀器——民族主义。二战后法西斯主义臭名远扬;“苏东波”后社会主义走向式微;“第三波民主浪潮”把世界搞得乱七八糟,导致自由主义在世界意识形态谱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可以说,各种世俗意识形态在当今世界都有很大程度的衰弱,只有民族主义是个例外。民族主义真的治病良方,什么忍受不了的痛苦吃上一剂就能立刻缓解,大大增强幸福感,而且百试百灵,全世界都有疗效,用过都说好,但是代价是什么?服用阿片类药物主要用于中到重度疼痛治疗,能缓解疼痛,产生幸福感,反复使用阿片类物质将引起机体耐受成瘾,大剂量会精神错乱,昏迷甚至死亡。民族主义就像阿片类药物,用于合法性构建的时候说好,缓过来发现已经成瘾了,剂量只能越吃越多,最后国家被民族主义绑架。

  因此,任何国家的执政者都有兴趣把民族主义作为国家合法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一个国家越缺乏其他面向的合法性,这国家就越有可能用民族主义来填补这个缺口。但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转变成一个具有绩效意义的公共物。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会迫使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断强硬,在领土和其他利益问题上寸土必争,任何外交妥协都可能会被指责为“卖国”。如果一个国家不想面对一场不见得能赢或者是后果不堪设想的战争,这国家的政治精英就不得不面对一个两难:他们一方面需要维持一个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舆论,另一方面却必须防止民族主义情绪失控。但是,在国家缺乏其他意识形态资源的前提下,在各种不可控外部条件变化的压力下,任何国家很难对民族主义情绪操控自如。在这样的国家中我们会发觉如下的现象:统治者一方面很有兴趣炒作民族主义情绪,另一方面却对各种自发的民族主义宣泄有着很强的控制,而被煽动起来的民族主义者却会对国家控制表示强烈不满。也正所谓,君以此兴,必以此亡。

  意识形态合法性并不是国家合法性的唯一面向;即使是在革命前夜,即将倒台的统治者也不乏支持者;大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也并不完全由国家合法性所决定。因此,以上分析的都是理想状态下的社会现象和可能性,而不是任何一个具体国家的情况,请勿恶意联想。

3. 绩效合法性

  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是绩效合法性的来源。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把国家所需提供的公共物局限在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等具有内政性质的公共物方面。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提供公共物能力的高低应该如何评价。站在上帝视角,我们当然会认为用客观指标更准确。可问题是,谁来衡量指标是否客观,所谓的“客观指标”大家不认怎么办?比如,经典的“民主不是可口可乐,全世界都一个味道”。

  任何“客观指标”必须首先要被信任才能被广泛接受,而信任的背后必须有某种共同价值观的支持。因此,民众对国家绩效的评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很难分割,绩效合法性是依赖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赵列出了三个理想情形下民众对国家绩效的可能评判方式:

  1. 国家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因此民众对国家有高度信任;
  2. 国家完全失去了意识形态合法性,民众对国家没有信任;
  3. 民众能超脱意识形态的约束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

  在第一种情形下,绩效对民众来说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是一个有着指鹿为马而不被反感的能力的国家,而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的民众是只需要“精神食粮”就能满足的大众。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演绎近乎荒唐。但是,当你看到中国的民众如何在天下大乱、生活艰苦的文革中庆祝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就,担心着老一辈革命家过世后会“再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场景时,你也许就不会觉得这一演绎荒唐了。

  在第二种情形下,因为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太低,绩效就会产生双向负面有效性: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民众就会说这就是国家意识形态破产的最好证明;但即使国家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民众也会选择不相信,或者至少会说我要的并不是物质的东西,而是精神的追求。这就如同国内前几年出现的“印度贫民窟的尊严”的讨论:媒体人对印度孟买人口高达百万、面积仅 1.75 平方公里,几乎没有公共卫生设施和排水系统的,到处充满臭味的达哈维贫民窟做了非常正面的描述,而大量网民则对印度贫民的“自由”和“权力”表示了各种神往。

  第三种情形假设民众具有能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但是这并不能保证民众对国家绩效能作出客观评价。一旦失去了意识形态的约束,工具理性和物质欲望就会主导人的行为。人的以下三个特性因此就会在民众的行为中被放大。首先,民众的欲望会不断提高,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生活水平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提高都是不可能超过民众欲望提高速度的。第二,一旦不知足,人的物以稀为贵的天性就会强化。民众因此就会把已经享有的公共物视为理所当然,把没有获得的公共物想象得无比珍贵。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不可能为已经获得了的好处而感恩。第三,不知足的民众还有事过就忘的本事。刚拿到好处也许会感恩,但是隔天可能就会忘记。正所谓:任何在我出生时已经有的科技,都是稀松平常的世界本来秩序的一部分。任何在我15-35岁之间诞生的科技,都是将会改变世界的革命性产物。任何在我35岁之后诞生的科技,都是违反自然规律,要遭天谴的。我们常说的“忘本”指的就是对自己过去的遗忘,而“隔代如隔山”则指的是代际造成的遗忘。“忘本”和“隔代如隔山”这类词汇在我们的概念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显示了人类对自己事过就忘本性的无奈。

  因此,绩效合法性是一个很尴尬的存在,它十分重要,你不得不去做,但常常处于事倍功半、费力不讨好的境地。民众永远是由各式各等的人构成的,男女老幼,城里乡下,贫穷富裕,自私慷慨,物质精神,死板灵活,利己奉献,平等自由,服从散漫,保守冒险,诚实狡诈等等。不同的人对国家的要求必然会有不同的和相互冲突的侧重,对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和质量也会有不同评价。但是,人的差异性只会给一个只具有绩效合法性的国家带来更大的麻烦。

  比如,老人可能还记得起过去的苦难,因而比较容易满足,而青年人就会把今天的“美好”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容易产生不满。还比如,欲望很大且自我中心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社会结构按照自己的欲望而变,而不是根据社会结构来调节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这类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大小不好说,但却往往是抗争、反叛和革命的带头人,是世界变化的重要推手。这类人在乱世中是英雄,而在承平年代中往往是失意者。但是无论在什么环境下,他们都是很难获得满足的一批人。再比如,对于性格保守和追求平等的人来说,国家福利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公共物;但对于敢于冒险的人来说,一个宽松的、奖励优胜者的环境才是最为重要的公共物。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很难有效地同时提供这两类性质相互冲突的公共物。

  综上,国家合法性只依赖于绩效合法性是不足的。统治者做事当然应该想着民众。但是如果统治者只单纯宣传绩效合法性这一点,只是把人民利益、人民万岁挂在嘴边,他要么是出于天真,要么是自以为有操纵民意的本领。但是,这世界上也只有西方民主社会中的政客和特殊历史条件下(比如在革命和战乱中)出现的魅力型领袖才有可能操纵民意而不被民意所伤。

4. 程序合法性

  国家的程序合法性包含着许多面向,但其核心是统治者特别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产生程序。作为理想状态,程序合法性关键不在实质而在程序。程序合法性对应的是人类的形式理性:如果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被认为合法,那么该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就合法。统治者的品质和能力在作为理想状态的程序合法性中并不重要,就像对于一个形式逻辑命题来说该命题在实质意义上的对错并不重要一样。

  杨光斌认为当前西方世界流行的多党制民主并不是国家领导获得程序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的确,国家的程序合法性可以来自多个方面。为了方便讨论,我暂且把统治者产生的政治程序分为两大理想型:第一类只有部分人加入了统治者选拔过程;第二类则有全民加入。以下我们来讨论这两类理想状态统治者产生程序背后的政治学原理,包括对大众心态和行为方式乃至国家社会关系的影响。我且把第一类称之为精英程序,第二类称之为大众程序。

4.1 精英程序

精英程序古来有之,但是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广泛的运用。精英程序的核心就是社会中只有一部分人有资格参与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这部分人可能是老人、贵族、有钱人、有某种“能力”的人、某一主导族群的人等等。精英程序需要有两个条件才能成功维持:一是该程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方法,而且是维系精英认同感和价值观和核心礼仪,是一个不能被其他方式有效替代的政治过程;二是普通民众对精英程序有着广泛的负面接受,即民众除了接受精英程序这一事实之外别无他选。以下三个条件是精英程序能在古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关键:(1)国家能用各种神授理论(比如“真命天子”“至尊的罗马皇帝”“天皇”等等)来强化普通民众对统治者的接受程度;(2)普通民众基本上是文盲,并且在地方精英的控制之下很少有跨区域的横向联系;(3)国家都是守成型(maintenance-oriented)的,它既不能有效地插入基层社会也不需要为基层社会提供各种不同的公共物。基层社会因此处于地方精英控制的自治状态,民众面对的政治也主要是地方政治。

小张短评

  老赵的关于国家合法性的论述确实精彩,鞭辟入里,说出了我很多以前模糊感觉到,但很难用言语说清的东西。可以说,当我第一次看到牢赵的观点时是深以为然,大力认可。可事情的吊诡之处就在这里。

  作为一次社会学爱好者和没有受过人文学科科研训练的人,我对社会学的研究和结论是保持敬畏的,因为我认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情的本来样貌不能 是我根据印象莽撞得出的,而是需要实地实时调研求证得出的。可惜,牢赵的言论更像是先射箭后画靶,从刻板印象得出结论,再用结论证明刻板印象。我上来就对这些观点感到认同也是很自然的,因为这很多也是我茶余饭后,饭桌上吹水时能想到的观点。这对社会学小白来说是不错的思维训练,但对前浙江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来说就差点意思。

  综上,在合法性论述这方面,牢赵的观点更像是一种直觉,很敏锐以至于接近洞见的直觉,但非扎实严谨的结论。这也不是说牢赵就完全是在头脑风暴地yy论文,写The Confucian-Legalist State时他就在中国各地进行了实地考古工作,同时也顺便跑了很多中国贫困县了解当代中国。因此,不一昧前盘接受,而是批判吸收,启发思路,也是十分有益处的。

用赵自己的话结尾:”如果你要真正成为一个好学者,要做到三个不相信:不相信权威(包括国家),不相信人民(包括你自己),不相信将来。”

参考文献

[1] 赵鼎新.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J].学术月刊,2016,48(08):166-178.

[2] Zhao, Dingxin,“Defensive Regime and Modernization,”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994, 3, pp. 28 — 46; Zhao Dingxin, Power of Tiananmen: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the 1989 Movemen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2001; Zhao Dingxin,“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Performance Legitimation in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China,”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2009, 53(3), pp. 416—433.

[3] Kalberg, Stephen,“Max Weber’s Types of Rationality: Cornerstones for the Analysis of Rationalization Processes in Histor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0(85), pp. 1145—1179.


你为什么统治我?——闲谈政权合法性来源
https://jeffrey-zcy.github.io/2024/06/20/legality/
Author
Jeffrey
Posted on
June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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